[稅籌探討] 企業(yè)(個人股東)分立的替代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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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林集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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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表時間:2021-01-26 17:08:57
A公司實收資本3000萬,其中甲方出資2000萬,乙方出資1000萬。A公司有兩幢商業(yè)房產,一幢位于廣州市海珠區(qū),一幢位于廣州市番禺區(qū),均是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。A公司的收入主要來自出租。資產總額6000萬,預計2020年出租收入700萬分離資產,讓A公司成為小規(guī)模納稅人,享受小規(guī)模納稅人增值稅低稅率、房產稅及土地使用稅優(yōu)惠。
將A公司分拆成兩個小型微利企業(yè),享受企業(yè)所得稅稅收優(yōu)惠。 資產收購:是指一家企業(yè)購買另一家企業(yè)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。受讓企業(yè)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、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。
A公司的情況,分離資產應該是唯一的選擇。既然不用分立,那就還有出售資產、以資產投資的方式。但是直接出售房產是需要繳納多種稅費的,而且A公司也沒有打算賣資產。以資產投資成立新公司?那也需要繳納企業(yè)所得稅和增值稅。 所以不能以直接出售資產,或者投資新設公司的方式。企業(yè)重組的方式中,還有資產收購、資產劃轉,也是能實現資產的分離,滿足條件時企業(yè)所得稅也可以適用特殊稅務處理。所以,考慮以資產收購、資產劃轉的方式。
如果剝離“番禺房產+應收賬款”(或者剝離海珠房產),則可以滿足全部資產50%的比例,番禺房產賬面價值不滿足50%的要求,當然如果有應收款項一并計算則可能滿足超過50%的條件。2、B公司收購A公司的實質經營性資產-番禺房產,應收賬款1000萬及與番禺房產相關的管理人員的勞動關系一并轉移。支付對價的形式是,以B公司的股權作為支付,無貨幣支付。A公司B公司均成為小微企業(yè)、小規(guī)模納稅人。
(PS:關于承債式資產收購、劃轉有一定的爭議,但小編更傾向于可以視作一個整體,例如把分公司作為資產收購、劃轉的標的,那就是有經營性資產+債權債務的整體。)B公司收購A公司資產=A公司向B公司劃轉資產(B公司以股權支付)
因為:B公司收購A公司經營性資產,B公司以股權支付→A增加長投(B公司),B公司增加實收資本(資本公積)所以:B公司收購A公司資產(B公司以股權支付)=A公司以資產投資B公司(增資)因為:母公司向子公司劃轉資產,子公司以股權支付→A增加長投(B公司),B公司增加實收資本(資本公積)所以:母公司向子公司劃轉資產(子公司以股權支付)=A公司以資產投資B公司(增資)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(財稅〔2016〕36 號)在資產重組過程中,通過合并、分立、出售、置換等方式,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、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,其中涉及的不動產、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屬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。公司以房產與相應的負債、勞動力(只需要部分,不是全部)一并投入到子公司,可以滿足條件。雖然文件中只提到合并、分立、出售、置換四種方式,但是投資入股、資產收購在稅務上是當作為出售來對待的,因此是屬于四種情形之一。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(xù)支持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(財稅〔2018〕17號)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(yè)之間土地、房屋權屬的劃轉,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,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,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(yè)、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、房屋權屬的劃轉,免征契稅。 母公司以土地、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,視同劃轉,免征契稅。適用性分析:公司首先以貨幣出資設立公司,注冊以后再以房產對子公司增資,可滿足免契稅條件。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(xù)實施企業(yè)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(財稅〔2018〕57 號)單位、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,對其將房地產轉移、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(yè),暫不征土地增值稅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(yè)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(財稅〔2014〕116號)企業(yè)發(fā)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,符合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(yè)重組業(yè)務企業(yè)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〔2009〕59號)等文件規(guī)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,也可選擇按特殊性稅務處理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(yè)重組業(yè)務企業(yè)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(財稅〔2009〕59號)企業(yè)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,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(guī)定: (一)具有合理的商業(yè)目的,且不以減少、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。 (二)被收購、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(guī)定的比例。 (三)企業(yè)重組后的連續(xù)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。 (四)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(guī)定比例。 (五)企業(yè)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,在重組后連續(xù)12個月內,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。資產收購,受讓企業(yè)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(yè)全部資產的50% ,且受讓企業(yè)在該資產收購發(fā)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%,可以選擇按以下規(guī)定處理: 1.轉讓企業(yè)取得受讓企業(yè)股權的計稅基礎,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。 2.受讓企業(yè)取得轉讓企業(yè)資產的計稅基礎,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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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連續(xù)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| |
| 重組后連續(xù)12個月內,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| |
| 受讓企業(yè)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(yè)全部資產的5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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